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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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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4年国有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工资清算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建[1994]2346号

  【发布日期】1994-12-06

  【生效日期】1994-12-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4年国有建筑施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工资清算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6日京财建(1994)2346号)市属国有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妥善解决工资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现将1994年工资清算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各种复合指标挂钩工资办法和其他形式挂钩工资办法的总公司(集团),1994年工资清算单位原则上到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的二级公司和企业。

 二、国有企业应严格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制发的京劳资(1994)229号文件有关规定核增工资。增资指标企业主管部门于年底前应全部核到基层企业,不得留作机动。具体增资、分配情况于1994年底前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备案。其增资指标无论企业当年是否使用,次年不作核减。

 三、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企业,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口径、含量工资的范围暂按京劳资发字(1994)135号文件执行,各企业原核定的工资含量综合系数,1994年暂不作调整。

 四、实行复全指标挂钩办法的企业,挂钩指标的计算口径暂按京劳资发字(1992)年779号文件执行。

 五、1994年6月底以前经批准组建并已在工商部门注册营业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含老企业改组的股份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应执行计税成本工资办法。计税成本工资标准在93年基础上调整为人均6000元(包括工效、奖金、加班费、各种补贴、津贴等),个别企业如: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企业等,经市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计税工资标准可以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予以调整。

 六、考虑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利用现有设备资金投资兴办联营企业或新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与原“八五”承包时情况差别较大,拟在94年工资清算的基础上重新核定95年工效挂钩有关指标。

 七、1994年实行新的财税体制改革,实行工资总额与上交利润等复合指标挂钩的企业,因所得税率降低影响上交减少部分,可视效益完成计算提取新增工资。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影响挂钩效益指标完成的因素,企业不得自行处理。对某些特殊问题,企业可单独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另行研究处理。

 八、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应按照新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产值、效益,不得为提取工资而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出,除追回新增工资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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