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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5-20
【生效日期】2002-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转发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
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各在京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财会【2002】10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1、会计师事务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询证时,要出具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便函或介绍信。
2、企业出具加盖公章的询证函,要求一式两份,由会计师事务所送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3、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外方出资情况询证程序后,如因情况变化未出具验资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出具验资报告的应抄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附:《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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