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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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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对《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劳社信发[2002]67号

  【发布日期】2002-05-30

  【生效日期】2002-05-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对《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京劳社信发[2002]6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信发[2002]48号)文件已下发,为便于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调京工作条件

  1、关于在"调子女来京工作"中,"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人)"是指夫妻双方都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作为申请人;

  2、关于"在京子女亦患严重疾病",是指因伤、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3、关于在"调配偶来京工作"中,"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申请人因伤、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部分以上护理依赖者。

  4、关于在"调配偶来京工作"中,"申请人为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且参加工作3年以上;"是指在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含成人教育)后,又工作三年以上,且现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跨国公司在京设立的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金融类企业、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工作的人员。

  5、关于在"调配偶来京工作"中,"申请人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是指北京市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签发的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现在工作单位任职手续,这两种申请人限于在本通知本条第4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有关申报程序

  1、市属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外的跨国公司,金融类企业,经市科委认定的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办理调子女来京的中央部、委、办,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申报;其他用人单位(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点向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申报;

  2、符合《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调子女来京工作"1-3项条件和"调配偶来京工作"1-4项条件,个人委托在市、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的申请人,可通过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请,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受理审核,确认符合申报要求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区劳动保障局。

  三、有关申报所需材料

  1、以学历、学位为必要条件办理调配偶来京工作,申报材料时需要附申请人的学校录取登记表、派遣证(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的复印件,连同申请人档案一起报送;

  2、以"本科毕业,且参加工作3年以上"为必要条件调京,需有相应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个人帐户资料;

  3、经市、区县科委认定的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需有相应认定证书;

  4、调京人在外省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申报材料时需附档案所在职介中心能为其办理调出手续的证明和养老保险已缴至申请调京当年的单据或个人帐户资料。

  四、其它

  1、本通知与《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起执行,本通知与《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不一致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与本通知由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工人单调进京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通知中的规定,对申请人和调京人的有关材料及人事档案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秉公办事,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申报。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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