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税[1998]23号
【发布日期】1998-01-05
【生效日期】1998-0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
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5日京财税〔1998〕23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4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商业保险不适用本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提取的基数和比例,依照京政发〔1992〕3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6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1号令、京人发〔1997〕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的,企业需提供有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11家部门和单位直接组织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企业,即交通部、煤炭部、中国人民银行(含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人民保险公司)、民航总局、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其养老保险金提取的基数和比例,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劳动部的文件规定执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73a36e3a9e3f628aacf3500c9841469995979d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