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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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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及缴库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预[1993]2251号

  【发布日期】1993-11-20

  【生效日期】1993-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提高商品零售

营业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及缴库办法的通知

(1993年11月20日京财预(1993)2251号)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直属分局、市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23号“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政部(1993)财预明电字第2号“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和市政府京政发(1993)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率文件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办法等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级次问题

  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税率由3%提高到5%。对提高税率增加的收入,60%归中央财政,40%归地方财政。“商品零售”营业税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提高后,中央分成这两个税目收入总额的24%(即提高税率两个百分点的60%部分占新税率的比重),地方分成76%(即原税率与提高税率两个百分点的40%部分之和占新税率的比重)。

 二、关于预算科目问题

  在“1993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3款“营业税”中增设第11项“商业零售营业税”和第12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零售营业税”两个“项”级科目。属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和其他各种经济类型纳税人缴纳的“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营业税,适用“商业零售营业税”科目;属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人缴纳的“商业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营业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零售营业税”。

 三、关于缴库的问题

  (一)“商品零售”营业税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提高后要使用北京市税务局税收专用缴款书缴库。

  (二)市属企业缴纳的“商品零售”营业税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入市级金库,月终由市税务局开具“更正通知书”将应缴中央的24%部分划中央级金库。区、县属企业缴纳的“商品零售”营业税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入区、县级金库,月终由区县税务分局开具“更正通知书”将应上划中央24%营业税部分划入中央金库,其余76%部分平时仍按现行体制办理,具体结算办法另行通知。

  对补征10月份以前(含10月份)的2%的营业税、60%上划中央库、40%分别入市库和区县库。

 四、关于各区县支库增加预算科目问题

  各支库在中央级、市级、区县级预算科目中均增加“3.11款商业零售营业税”和“3.12款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零售营业税”两科目。其中:市级税种代号均为“209地方税种”、区县级税种代号均为“304地方税种”。

  请各支库严格按本文规定增加科目和组织入库。

 五、本通知自1993年11月1日起执行。其他税目的营业税,仍按照现行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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