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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建[1993]1096号
【发布日期】1993-07-03
【生效日期】1993-07-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清理危旧房改造启动周转金的通知
(1993年7月3日京财建(1993)109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
北京市的危旧房改造工作在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到1992年底全市累计开复工面积达316万平方米。
我局原无偿借给各区、县的危旧房改造启动周转资金,按照我局“关于借用破旧危房改造启动周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房〔1990〕第1229号)”和与各区、县政府的协议,到今年6月30日均已到期,本应予以收回,考虑到我市危旧房改造工作还将继续进行,但又应加强对这项资金的管理,经报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财政上借用的危房改造周转资金,应变无偿为有偿使用,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占用费,为此,请各区、县财政局在7月30日以前对此笔资金进行认真清理。并把清理结果和存在问题上报我局。
危旧房改造周转资金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将由我局近期另行下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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