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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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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贸市场市场管理员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6-07

  【生效日期】1995-06-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集贸市场市场管理员管理办法

(1995年5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5年6月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集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市场管理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的市场管理员,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场管理员,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聘用,从事集贸市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场管理员的编制与招用计划由市人事局、市编办下达。市场管理员的聘用、培训、职责、待遇等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

  市场管理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

  市、区、县人事和编制部门负责对市场管理员招聘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市场管理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市场的规模、经营范围等统一配备。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聘用市场管理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被聘用的市场管理员,应当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六条 市场管理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规定。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依法管理市场。

  (三)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四)调解交易纠纷,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五)负责市场内各项指标统计。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

  (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场管理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规定。

  (二)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不得以权谋私。

  (三)统一着装,并佩带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标志。

  (四)文明管理,仪容整洁,言谈举止文明礼貌,尊重经营者和消费者,接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监督。

  (五)收取的管理费按规定上缴,不得私分、侵占和截留。

  (六)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市场管理员的招聘和解聘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报市人事局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市场管理员所需经费和待遇,按照国家规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条 市场管理员实行定期交流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十一条 市场管理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扣发工资和奖金,直至解除聘用合同。具体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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