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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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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养路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政管字[1997]57号

  【发布日期】1997-06-11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

养路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政管字(1997)57号京财预(1997)

844号1997年6月11日)市交通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养路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政预算管理原则和预算级次

  养路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原则是:养路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原则上先收后支,满收满支,专款专用,必须全额用于本市公路的养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在预算上单独编列,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本市养路费属于市级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应全部缴入市级国库。

 二、关于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

  养路费收入在财政预算上采用单独编列办法,即财政部门单独编列在“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中,不计入一般预算收入总计和一般预算支出总计。

  市公路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汇总编报下年度养路费收支预算,经市市政管委审定,并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当年度公路养护与建设任务和养路费收入变化需调整年度收支预算时,由市公路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市市政管委审定,并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三、关于养路费征收、缴库和支出管理

  养路费收入的征收仍按现行征收稽征管理办法办理,实行统收统缴,及时足额办理缴库。为防止出现混库,养路费征收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养路费收入上划和缴库对帐制度。

  市公路主管部门在办理月度缴库时,即可向市市政管委和市财政局报送养路费用款申请。经市市政管委同意,并根据养路费收入入库进度,市财政局随即足额将养路费拨付使用单位,以确保公路养护和建设的用款需要。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交通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交公路字〔1987〕64号)办理,并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

 四、关于会计核算科目设置和决算编报等问题,依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各项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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