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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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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预[1997]153号

  【发布日期】1997-01-01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2月28日京财预〔1997〕153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及各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要求和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文件要求,从1996年起,将养路费、电力建设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了做好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基金预算的范围

  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收入项目是:电力建设基金收入、养路费收入、公路建设基金收入、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企业女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新菜地开发基金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农村教育费附加收入、农业税附加收入。

  原由正常预算列收的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现调整做为基金预算收入项目。

 二、关于预算管理原则与预算级次划分

  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总原则是:基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在预算上单独编列,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基金的预算级次除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划分为市级基金预算收入和区县级基金预算收入。在上述基金收入项目中,排污费收入和城市水资源费收入为市级和区县级两级预算收入;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农业税附加为区县级收入,其余全部为市级预算收入。

 三、关于预算编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复式预算编制办法。上述基金收支预算在国务院复式预算办法正式颁发前,在财政预算上暂采用单独编列办法。即各级财政部门单独编列一张“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表”,将基金收入与基金支出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排列,不计入一般预算收入总计和一般预算支出总计。

  2.各基金征收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财政部门的部署,汇总编报下年度的分项基金预算。分项基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3.基金预算内容包括年度基金收入预算与基金支出预算,以前年度基金结余也应在基金预算中反映。基金收入预算根据上年度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征收任务及征收标准调整变化情况等确定;基金支出预算根据基金收入情况,按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编列。

  基金预算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各部门批复。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于预算年度开始后的5日内,将汇总的基金预算报市财政局。

 四、关于预算科目设置

  各部门、各单位在办理基金收入缴库及安排基金支出时,按财政部1997年财政收支预算科目的规定办理。

 五、关于预算执行

  (一)关于基金缴库

  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办理收入缴库。为做好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原则上仍按现行管理办法收缴。缴库时按基金所属预算级分次别缴入市级金库和区县级金库。各征收部门应及时足额办理缴库。为防止出现混库,各市级主管部门与区县财政部门或单位之间应建立健全基金收入上划和缴库对帐制度。

  基金收入的缴库除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外一律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列完整、正确。如:缴入市级金库的,填写方法如下:“财政机关”栏填写“北京市财政局”,“预算级次”栏填写“市级”,“收缴国库”栏填写“295建行北京经济开发区支行”,“预算科目”栏按财政部1997年财政收支预算科目填写。缴入各区县国库的按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财政部制发的收支预算科目填写。教育费附加收入应按原缴款办法缴库。

  (二)关于支出管理

  基金的支出本着“先收后支”的原则办理。财政部门办理各项基金支出的拨付,应根据核定的支出预算及基金收入入库的进度办理,并应保证用款单位的用款需要。部门和单位使用基金时,应严格按资金渠道,在规定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内使用,不得与单位其他资金和正常经费混淆,也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各级财政、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基金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基金按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六、关于决算编报

  各基金征收部门和使用部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基金决算草案。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基金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基金决算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汇总编报,不得由主管部门估列代编。一个部门管理使用多项基金的,应分别基金项目逐一编报。

  各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的基金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各部门在审核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决算草案详细说明,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七、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基金收支余存,在财政部1988年制发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核算预算资金部分增设以下会计科目:在资金来源类增设“基金收入”一个总帐科目,用于反映各项基金的收缴入库及结存情况,总帐下按基金种类分设明细科目;在资金运用类增设“基金支出”一个总帐科目,用以反映各项基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基金收入根据同级国库报来的入库情况记帐;基金支出按实际拨付数记帐。

 八、其他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1996年各项基金按规定已纳入预算管理的,继续执行原规定。1996年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将截至1996年12月31日止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滚存余额,于1997年3月30日前足额缴入同级国库。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及各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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