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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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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中用血 价费的使用规定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卫献办字[1995]12号

  【发布日期】1995-04-29

  【生效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中用血加价费的使用规定

(1995年4月29日京卫献办字(1995)12号、

京财社(1995)800号)各区县卫生局、献血办公室,各医院:

  根据《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中“加价收取的用血费用为公民义务献血事业的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规定,现对审批用血费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用血加价收入属行政性收费,应纳入北京市财政预算管理,按京财综(1994)941号“关于《北京市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使用由市财政局监制印刷的《北京市用血加价费收据》。

 三、各区、县收取的用血加价费每季度上交市献血办公室,按照“关于用血加价费使用及结算办法”执行,由市献血办公室统一上交市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年终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编报用血加价费收、支计划表。

 四、用血加价费20%返还各审批用血医院,用于发展血库事业、宣传及奖励有关人员;30%返还审批用血区县,作为区县献血事业发展基金及局长献血奖励基金;50%上缴北京市献血办公室,做为北京市献血事业发展、宣传、奖励基金,用于全市公民义务献血工作。

 五、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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