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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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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取费 准的批复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86]京建规字第097号

  【发布日期】1986-06-12

  【生效日期】1986-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编制基本

建设工程竣工图取费标准的批复

((86)京建规字第097号1986年6月12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你局(86)城规发字第180号文收悉。为了保证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后及时提出完整、准确的竣工图,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费用在基本建设概算中列支的请示》,现批复如下:

 一、凡在北京地区的基本建设工程,要按照国家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颁布的《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要求编制竣工图。编制竣工图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概算,专款专用。

 二、编制竣工图取费暂行标准。

  Ⅰ类工程: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具有国际和全国性高级大型工程、大型工业建筑等,收取设计费的8%―10%;

  Ⅱ类工程:高级大型技术要求复杂的项目,如民用建筑1级工程,中型工业建筑工程等收取设计费的7%―8%;

  Ⅲ类工程:中高级、大中型工程,高层住宅及综合管线工程,民用建筑2级、3级工程,工业建筑小型工程,收取设计费的6%―7%。

  一般中小型民用建筑,如多层住宅,办公楼等,可不另编竣工图,由施工单位将施工图、洽商记录、说明等材料整理好,交建设单位保管,不另取费用。

  上述收费标准是编制一套竣工图的收费标准,如需增加竣工图的份数,每增加一套竣工图其费用按第一套费用的10%收取。

 三、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要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明确竣工图的编制事宜,及相应的经济保证措施。

 四、因特殊情况,施工单位不能承担编制竣工图时。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必须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写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无代价地提供完整、准确的竣工原始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图、竣工草图文字说明等)。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做竣工图资格的其它单位(正式设计或施工单位)承担编制竣工图。

 五、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含建筑及管线)。中外合资工程,按国内相应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取。

  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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