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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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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关于专项治理全市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80号

  【发布日期】2000-08-01

  【生效日期】2000-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关于

专项治理全市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行动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8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文化局《关于专项治理全市电子旅游经营场所行动的方案》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一日

        关于专项治理全市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行动的方案

         (市文化局 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和全国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暨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积极配合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的专项治理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大力压减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数量,为首都现代化建设和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1.摸清全市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底数,将现有场所数量压减30%,进一步合理调整布局。

  2.全面查封、取缔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的经营场所,收缴、销毁带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

  3.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各类违法违规现象明显减少,经营秩序明显改善,群众举报投诉明显下降。

  4.责任追究制度得到落实,有关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责。

  (三)工作重点。

  存在以下问题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为本次专项治理的重点:一是无照经营或证照不全的;二是利用电子游戏机从事赌博活动的;三是以网吧或电脑屋等名目从事电脑游戏经营的;四是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待未成年人及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内非法设立的。

 二、主要措施

  (一)各级文化、公安、工商部门一律不再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及现有经营场所新增或更新任何类型的电子游戏设备。

  (二)有关部门按照联合审批制度对现有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对不合格的场所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场所坚决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相应的器材设备,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严格控制经营场所的总量和密度,重点压减设立在居民区、中小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经营场所。各区县要制定本地区具体压减方案,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群艺馆、文化馆(站)、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和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国家设立的公益性公共文化设施,不得设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已设立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一律要停业。鼓励将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转为适合青少年活动的文体、图书、阅览、科技等活动场所。

  (五)任何企业、个人不得从事面向国内市场的电子游戏设备及零、附件的生产销售活动。严格限制进口电子游戏设备。

  (六)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24时。经营场所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立非法定节假日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明显标志。未成年人在法定节假日进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须由其监护人带领。

  (七)专项治理行动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职能部门管理责任制。对不依法审核审批、执法不力、参与或变相参与电子游戏经营活动及违法活动通风报信、提供保护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行动从2000年7月起,至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准备阶段:各区县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有关部门建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台帐。

  审核阶段:由各区县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现有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重新审核登记;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行集中治理。

  检查验收阶段:由市有关部门组成检查验收小组,评估检查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并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监督员等有关人士的意见。

  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后,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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