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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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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属国有工交等企业实行税制改革后做好兑现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工[1994]2016号

  【发布日期】1994-11-10

  【生效日期】1994-1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属国有工交等

企业实行税制改革后做好兑现清算工作的通知

(1994年11月10日京财工(1994)2016号)市属各有关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

  根据市财政局制发的《关于国有工交等企业实行新的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妥善处理好新的财税体制改革与原企业“八五”期间转换经营机制试点办法的衔接,现对1994年有关清算兑现等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工交等企业除经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从1994年1月1日起按其应纳税所得额交纳33%的所得税。

  对微利企业在94-95年两年内实行两档照顾税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3-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税率交纳所得税,企业适用的具体税率按市财政局京财工(1994)124号文件核定的情况执行。扭亏为盈的企业,以其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应纳税所得额的,按核定的适用税率纳税。当年变为微利企业的,其税率不做调整。

 二、实行各种转换经营机制“上船”试点的企业,应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照率交纳所得税。在“八五”期间采取“新税法征税,老办法结算”的办法。“八五”期间继续实行各种转换经营机制“上船”企业实行以下清算结算办法:

  1.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和“两保一挂”承包上交财政收入超收全返或分成办法的企业,企业按新的所得税办法计算交纳所得税,承包上交税金的企业照章交纳各项税金。年终结算时企业上交的财政收入超过原核定的承包指标,减除企业因享受留利免“两金”(原则按1993年实际应交数扣除),算总帐净超收数市财政按原核定的比例返还。

  如果以前年度没有完成承包上交财政收入的企业对其差额部分应继续履行负亏责任。

  2.原来所得税负担低于33%的比照高新技术政策等企业,按新的所得税率33%比例交纳所得税,抵减免除的“两金”后,对高于其原利润上交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部返还企业,执行到1995年底。

  3.实行比照合资企业政策试点企业,新的增值税办法比原来工商统一税负担增加部分,原则上由企业消化,个别负担增加过多,确有困难的企业,减除影响的所得税,对其留利减少部分经财政分局审核,由市财政拨补,执行到1995年底。

  4.原来实行各种优惠政策的企业或行业上交利润比例低于33%,或享受减免所得税、利润以及实行照章交税,财政返还用于行业改造或发展的,按新的办法和税率交纳所得税后,上交所得税减除留利免征“两金”后,高于原负担水平的部分,市财政给予返还。

 三、承包清算中有关政策问题

  1.因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影响企业效益下降翘尾因素,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消化,影响数额较大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按京财工(1993)1996号文件的规定换算考核。

  2.继续实行“两保一挂”承包企业,1994年实行新的财税体制改革,由于价税分开以后,企业税收增减变化受企业产品价格、购进原辅材料价格、拖欠贷款等多种因素影响,不直接影响利润。因此,企业增值税上交增减原则上不换算考核。但对于因税率变化影响企业利润减少导致上交利润没完成的,经审核,可以视同上交到不补,对少交税而多交利的部分要剔除计算,不予返还。

  3.其他有关调整核算考核的项目,计算的口径、方法和申报、审核原则不变。

 四、交通、物资、供销、文教、城市公用等企业原则上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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