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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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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新建住宅补贴出售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发[1987]145号

  【发布日期】1987-11-18

  【生效日期】1987-1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新建住宅

补贴出售的通知

(京政发〔1987〕145号11月18日)  根据国务院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新的部署和城乡建设部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新建住宅补贴出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84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新建住宅补贴出售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在本通知下达后即行废止。

二、已按《试行办法》补贴出售的住宅,一律有效,不作变更。

三、职工已按《试行办法》购得住宅尚未付清价款的,仍应履行合同按期付款,价款付清后才能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所购住宅,不许出租、转让,需要出售时,只能售给原售房单位或房管部门。

四、已按《试行办法》出售住宅的价款,仍由售房单位专项存入建设银行,继续用于住宅建设。补贴出售的住宅的管理和维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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