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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政发[1987]145号
【发布日期】1987-11-18
【生效日期】1987-1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新建住宅
补贴出售的通知
(京政发〔1987〕145号11月18日) 根据国务院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新的部署和城乡建设部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新建住宅补贴出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84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新建住宅补贴出售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在本通知下达后即行废止。
二、已按《试行办法》补贴出售的住宅,一律有效,不作变更。
三、职工已按《试行办法》购得住宅尚未付清价款的,仍应履行合同按期付款,价款付清后才能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所购住宅,不许出租、转让,需要出售时,只能售给原售房单位或房管部门。
四、已按《试行办法》出售住宅的价款,仍由售房单位专项存入建设银行,继续用于住宅建设。补贴出售的住宅的管理和维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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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7862b0fa5a262fb8e253c0f7e99c9b0141e03c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