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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外[1993]1127号
【发布日期】1993-07-08
【生效日期】1993-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旅游
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8日京财外(1993)1127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便于《企业财务通则》和《旅游企业、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的贯彻实施,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现将国有旅游企业新旧制度转换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自有留成外汇调剂收入的处理
执行新制度后,对于企业调剂自有留成外汇额度所得收入,应计入损益。考虑到旅游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八五”期间,对于企业调剂自有留成外汇额度所得收入,仍按照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少部分用于福利、奖励的原则办理。其中用于生产发展部分,转作盈余公积金;用于职工福利、奖励部分,转作流动负债,分别计入“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
二、国有旅游企业新旧制度转换过程中的其他问题按市财政局京财工(1993)898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三、企业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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