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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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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旅游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外[1993]1127号

  【发布日期】1993-07-08

  【生效日期】1993-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旅游

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8日京财外(1993)1127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便于《企业财务通则》和《旅游企业、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的贯彻实施,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现将国有旅游企业新旧制度转换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自有留成外汇调剂收入的处理

  执行新制度后,对于企业调剂自有留成外汇额度所得收入,应计入损益。考虑到旅游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八五”期间,对于企业调剂自有留成外汇额度所得收入,仍按照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少部分用于福利、奖励的原则办理。其中用于生产发展部分,转作盈余公积金;用于职工福利、奖励部分,转作流动负债,分别计入“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

 二、国有旅游企业新旧制度转换过程中的其他问题按市财政局京财工(1993)898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三、企业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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