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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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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2-24

  【生效日期】1994-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政府就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2月24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简称《规定》)和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正确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要努力挖掘潜力,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按照提高工效,增加效益,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不减少职工收入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规定》。

 二、自1994年3月1日起,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一律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许统一的工作时间,自《规定》实施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

 四、鉴于教育教学工作的特点,各类学校(包括托幼园、所)可以有一段过渡期,但最迟不超过5月1日执行。

 五、企业仍执行按地区轮流周休制度,可将新增加的休息时间集中安排在本单位轮流周休日的前一天,也可根据本行业、本企业的特点和工作性质调整工作时间,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各企业应将本单位实施新工时制度的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个别单位3月1日实行新的工时制度确实有困难的,由主管局提出意见,分别报市劳动局、市人事局批准,于5月1日之前实行。

 七、个别单位实行新的工时制度确实有特殊困难而需要增加工资总额或财政补贴的,由主管局分别报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

 八、《规定》实施后,企业需要缩短工时的,市属企业经主管局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批准;区、县属企业经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

 九、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要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的身心健康。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必须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实施新工时制度后,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了解执行中的问题,并妥善解决好;本部门、本单位解决不了的,要由主管局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分别报告市劳动局、市人事局。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对实行新工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本通知由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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