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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国资农[1996]170号
【发布日期】1996-06-05
【生效日期】1996-06-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加强事业
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评估验资工作的通知
(京国资农(1996)170号京财行(1996)
701号1996年6月5日)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评估师协会: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印发的国资事发(1995)139号《关于加强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评估、验资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我市各级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兴办经济实体、入股、合资、联营、抵押以及对外出租出借时,必须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其中,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各类有资格的评估、验资机构在办理审批、评估、验资时,必须要求有关事业单位出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确定产权归属后方可办理审批、评估、验资等手续。
附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评估、验资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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