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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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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劳社就发[2003]128号

  【发布日期】2003-07-21

  【生效日期】2003-07-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3]12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满足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的用人需求,更好地匹配劳动力资源,促进劳动者就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建立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市、区(县)、街道(乡镇)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职介机构)。

  二、空岗报告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出现用人需求时,主动向公共职介机构报告岗位空缺信息,公共职介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提供承诺就业服务的机制。

  三、用人单位空岗报告。

  (一)用人单位在出现用人需求时,应及时详实地向公共职介机构填报《用人单位空岗信息报告表》(式样附后)。

  (二)用人单位空岗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新建的单位应报告用工计划。

  (三)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可采用传真、邮寄等形式,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报告。

  四、履行空岗报告的用人单位可享受如下就业服务和优惠政策:

  (一)免费享受公共职介机构提供的政策咨询、个人求职信息网络查询、用人指导、工资价位指导和日常推荐服务。

  (二)参加公共职介机构举办的各类招聘洽谈会的,可减免部分场地费和招聘费。

  (三)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可享受以下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现有商贸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4、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就业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5、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免费参加单位所在地区县所属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职业(工种)技术培训。

  五、公共职介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地为用人单位提供以下承诺服务:

  (一)公共职介机构收到用人单位报告的空岗信息后,应当及时整理录入信息库,通过大屏幕、触摸屏、公告栏、专门网站、媒体等途径和手段,有针对性地为用人单位推荐合格劳动者,最大限度地满足单位用人的需求。

  街道(乡镇)、区(县)公共职介机构收到用人单位报告的空岗信息后,首先应当在本辖区内进行匹配推荐和承诺服务;如不能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应当利用网络等方式逐级将空岗信息传送给区(县)、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发挥互联网站、专业媒体等服务优势,为用人单位逐级匹配推荐。

  (二)公共职介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针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素质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促进本市城乡劳动者就业。

  (三)公共职介机构应主动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合作,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有针对性的定向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向用人单位推荐。

  (四)根据社区就业岗位的用工需求信息,积极组织、协调和引导劳务派遣企业、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协作关系,开展集体劳务输出。

  六、公共职介机构可以采取与用人单位签订《空岗报告和承诺服务协议书》(式样附后,内容供参考)的形式,通过会员(网员)式的优质服务与用人单位建立起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关系。

  七、公共职介机构应主动指导用人单位填报《用人单位空岗信息报告表》,同时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八、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主动报告空岗信息,严格遵守招聘用人的法律法规,不得私招滥雇。

  附件:1、《用人单位空岗信息报告表》(略)

  2、《空岗报告和承诺服务协议书》(略)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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