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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组通[1997]32号
【发布日期】1997-06-02
【生效日期】1997-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为去世离休干部
无工作配偶提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京组通(1997)32号京财社(1997)
1046号1997年6月2日)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区县财政局:
经研究同意,适当提高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女子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二、补助时间:自1997年6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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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79f478c60ed3d9949d6ee17e1ff150285ab5baa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