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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卫公字[1995]1号
【发布日期】1995-01-10
【生效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教局关于
调整大专院校公费医疗标准费及住院费用按比例报销的通知
(1995年1月10日京卫公字(1995)1号、
京财行(1995)162号)各大专院校:
我市大专院校的公费医疗管理自1985年采取“定额包干、限额报销、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以来,对保证师生的基本医疗,克服浪费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近年来药品及医用材料不断涨价和医疗收费标准的调整,以及规章制度不严,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漏洞等诸多因素影响,致使我市大专院校的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鉴此情况,并在广泛征求各院校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将大专院校的年人均定额由原来的42元调高为72元(月人均6元),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住院治疗的费用(年内多次住院可合并计算)采取超过限额后,超过部分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报销80%,单位负担20%。原规定的各院校住院限额界限不变。
此办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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