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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行[1995]1453号
【发布日期】1995-08-08
【生效日期】1995-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安
巡察民警实行伙食补贴的通知
(京财行(1995)1453号1995年8月8日)各区(县)财政局、公安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的直接关怀下,我市新组建的巡察民警队伍已于5月1日正式担负起巡逻、处理纠正违法违章、救助服务等综合执法任务。为维护首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起到积极的作用。巡察民警为应付突发事件及频繁的巡逻任务,平时需要进行高强度的体能训练和特种技能训练,工作十分辛苦,体能消耗大,应给予相应的伙食补贴。现就我市公安巡察民警的伙食补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伙食补贴标准:
1.公安巡察民警每人每天补贴8元;
2.巡察支队领导和机关、行政人员(不含职工)每人每天补贴4元;
3.与民警同吃、同住、同训练并一起执行任务的巡察支队以下领导(不含支队领导)每人每天补贴8元。
二、资金来源和列支科目:
1.公安巡察民警的伙食补贴,按现行资金渠道,由各区县财政负担;
2.公安巡察民警的伙食补贴在公检法支出类229款1项2目“补助工资”科目中列支。
三、其它:
1.调离公安巡察队伍的人员,自调离之日起,伙食补贴随之取消;
2.伙食补贴是为了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恢复体能而设的,使用的原则是放在单位集体伙食内,全部用于伙食,不准把补贴发给个人;
3.法定节假日或轮休期间照常补贴;
4.因公负伤治疗期间照常补贴;
5.事假、探亲假、婚假期间不予补贴。
四、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
组建公安巡察民警队伍的区县均按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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