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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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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林地防火区护林防火戒严期火源管制办法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4-01

  【生效日期】1991-03-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林地防火区护林防火戒严期火源管制办法

(1991年3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1年4月1日北京市林业局发布)  为了加强林地防火区护林防火戒严期的火源管制,有效地预防林木火灾,保护林木资源,根据《北京市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十八条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每年3月15日至4月15日为防火戒严期。在防火戒严期内,各级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各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必须加强对戒严期护林防火工作的指导,严格火源管制,确保通讯联络畅通,认真做好扑救林木火灾的准备工作。

三、各级防火区内的乡(镇)政府或国营林场,应建立护林防火巡逻检查队,加强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扣留火源、火种,制止非法用火行为。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四、各级防火区严格禁止上坟烧纸。

五、各级防火区内均不得在野外点火取暖、野炊、燎地边或点燃篝火。

六、各级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必须严格管理,严禁将火源、火种带出宅院。

七、各级防火区内禁止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按规定做好扑救火灾的准备工作。

八、进入有林地区的人员必须将火源、火种交付护林人员保管,待出有林地时发还。

九、市、区、县护林防火组织可以检查经过有林地区的机动车辆,并扣留火源、火种。

十、组织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活动开始前对全体人员进行护林防火宣传教育。

十一、在各级防火区内举办群众性活动,必须事先报经当地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应做好防火宣传和火灾扑救的准备工作(包括扑火队伍、灭火工具等准备)。

十二、发生林木火灾,各单位及广大群众都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护林防火组织报告,并积极参加扑救工作。

十三、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北京市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十四、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91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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