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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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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卫财字[1997]15号

  【发布日期】1997-10-20

  【生效日期】1998-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统一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的通知

(1997年10月20日京卫财字〔1997〕15号

京财综〔1997〕2105号)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医疗单位:

  为了规范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和式样,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的管理,杜绝现行收费票据由于规格不统一、式样不一致,所带来的种种弊端,根据北京市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北京地区的各类医疗机构的收费票据进行统一管理,要求在京的各类医疗机构自1998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医疗收费收据。此次统一的医疗收据包括:“门诊专用收费收据”、“专科医院门诊专用收费收据”、“住院收费专用收据”、“门诊挂号费专用收据”、“门诊诊疗费专用收据”、“社区卫生服务收费专用收据”和“北京市用血加价收据”(现已开始实行)共七种,统一后的门诊、住院收费收据分成手工填写和计算机填写两种,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自行选择。

  为加强公费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工作,对北京地区医疗机构的公费医疗收费票据统一票据颜色加印“公费医疗”字样,格式内容不变。医疗机构对公费医疗有关票据要单独存放,以便于监督和管理。

  此次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实行分级管理,各区县卫生局凭“收费票据购领证”到区县财政局购领“医疗费专用票据”,然后向所辖医院发放。中央驻京各医院凭“收费票据购领证”到所在地财政局直接购领。医疗收费专用票据实行年检制度。由财政、物价、卫生局三家联合年检。

  统一医疗收费票据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北京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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