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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工发[1996]38号
【发布日期】1995-12-22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
(1995年12月22日京工发(1996)38号
京财工(1995)2768号)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在首都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骨干、带头和桥梁作用。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体现。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待遇通知如下:
一、为已经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设立荣誉津贴。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2.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含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下同)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3.由于一九八0年以前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工资水平偏低,因此对五、六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对七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
4.荣誉津贴由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本人所在单位支付。
5.荣誉津贴标准视情况适时作相应调整。
二、对于已经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医药费要及时报销,不得拖欠。
上述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所属单位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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