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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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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等六个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合[1996]1697号

  【发布日期】1996-10-25

  【生效日期】1996-10-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

等六个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

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996年10月25日京财合〔1996〕1697号)市属各总公司、主管局,各外商投资企业,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

  现将财政财部工字〔1996〕25号《印发关于商品流通等六个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进行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实施。

  1.外商投资的商品流通企业,旅游、餐饮服务企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保险企业,新闻出版企业,农业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等六个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外商投资的工交企业,可参照《关于工交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制定适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已经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应根据“指导意见”进行修订和完善。    

  2.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在投产营业前报送向其颁发“财政登记证”的财政机关备案,最迟不得超过投产营业后6个月。筹建期在一年以上的企业,应先制定适用于筹建期间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送备案。

  鉴于本通知发布前未对企业报送备案文本时间作具体规定的实际情况,现明确:凡在本通知发布前成立的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尽快制定、完善内部财务制度,在1997年6月底前报送财政机关备案文本;本通知发布后成立的企业按前述规定时间报送。

  3.实行审核制度。财政机关在接到备案后30日内,若无异议企业可以执行。如发现与国家规定不符或违背有关财政政策时,将书面通知企业修改。企业修改后的制度应在一个月内报送财政机关。

  如企业变更现行内部管理制度,仍应按前述规定报送备案并加以说明,接受财政机关的审核。为保持会计核算的完整性和可比性,大的原则修改变动的内容应从新的会计年度起实行。

  4.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培训、指导及备案审核工作,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真正把此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好。选择适当的时候组织召开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并对先进企业进行表彰。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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