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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1]52号
【发布日期】2001-07-06
【生效日期】2001-07-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五、六批军队离退休
干部在京住房建设免征有关费用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1〕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第五、六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用房建设项目中军队所得部分,享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政策,并视项目具体情况,免征有关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军队利用自有土地以及集中征地自行建设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免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人防费、绿化费。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按照先缴后返的办法执行。
二、军队利用自有土地与地方单位联合建设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项目,军队分成部分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地方单位分成部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军队利用地方单位土地与地方单位联合建设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项目,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计委等部门审核同意后,军队分成部分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地方单位分成部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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