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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3]21号
【发布日期】2003-05-21
【生效日期】2003-05-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关于加强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监督管理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加强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紧急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要通过各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的安全基本知识和应急处理常识。市经委、市商委、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严格加强监督管理。
(厅印)
二ΟΟ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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