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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7]第120号
【发布日期】1997-04-16
【生效日期】1997-04-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机关
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7)第120号京财综
(1997)533号1997年4月16日)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收费许可证的函”收悉。根据京政办发〔1995〕91号关于“北京市人事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颁发证书等工作”的精神,经研究,同意经市人事局审核批准的培训、考核单位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颁发岗位证书,收取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费和考核费。工人技术等级培训收费标准按照京价(收)字(93)第132号文件规定执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标准按照京劳培发字(91)23号文件规定的执行。
各培训、考核单位须持市人事局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核许可证》或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许可证》到所在地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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