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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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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党政机构改革中 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办发[2000]13号

  【发布日期】2000-02-13

  【生效日期】2000-0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党政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办发〔2000〕13号)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做好本市党政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党政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以及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合理归属和流向,并得到妥善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党政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交接工作,并按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凡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及时建立档案工作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利用工作。

 二、市委、市政府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79年以前(含1979年)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应移交市档案馆。

 三、市委、市政府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80年以后(含1980年)形成的档案,其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市档案馆移交。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合并组成新的部门或单位时,原部门或单位的档案经市档案局同意,可由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管理和利用。

  (三)一个部门或单位的职能和内部机构的职能分解到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时,其档案不得分散,应作为一个全宗移交给市档案馆,或经市档案局同意,由继承原部门或单位主要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管,并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商定该部分档案的共同利用及其他有关问题。

  (四)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该部门或单位继续管理,不得分散。

 四、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提出本部门或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意见,报告市档案局和市档案馆,由市档案局负责协调处置方案,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五、向市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符合接收标准,并附有立档单位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等有关资料。

 六、机构改革中,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由市档案局协调裁决,妥善处理。

 七、各级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机构变动中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工作人员在机构改革中应坚守岗位,在档案管理问题没有妥善解决前,不得调离。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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