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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94]京经外企字第059号
【发布日期】1994-03-09
【生效日期】1994-03-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催缴
工业企业吸收外商投资配套资金占用费的通知
(1994年3月9日(94)京经外企字第059号、
京财工(1994)406号)各有关总公司(局、办)、企业:
为支持工业企业利用外资工作,91年至93年连续三年对于符合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高、新技术型、出口创汇型的及能带动行业整体水平提高的工业合资项目,给予部分中方投资企业三年期优惠借款,并按每年3.6%收取资金占用费。
请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于4月10日前持支票直接到市财政局工管处缴纳从借款之日起至94年3月底欠缴的资金占用费。各用款单位以后每季按期缴纳资金占用费,不应发生拖欠,并根据借款协议按期归还借款本金。
附件:工业利用外资配套资金计息还款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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