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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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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师范教育招生培养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75号

  【发布日期】2000-07-20

  【生效日期】2000-07-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改革

高等师范教育招生培养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师范教育招生培养就业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7月20日

        关于改革高等师范教育招生培养就业制度的意见

          (市教委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为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师资培养质量,拓宽师资培养途径,鼓励和引导毕业生根据教育事业的实际需要选择就业岗位,现就改革本市高等师范教育招生、培养、就业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招生制度改革

  (一)调整基础教育师资培养格局。改变仅由师范学校培养中小学师资的现状,鼓励各类高等学校参与基础教育师资培养工作。市教委负责统筹规划中小学师资培养,根据实际需求和高等学校的培养能力,审定高等师范类专业招生计划,扩大紧缺师范专业招生数量;高等师范学校可根据实际需求调整师范类专业招生人数,并可适当招收非师范专业的学生。

  (二)中小学师资短缺的远郊农村、山区可实行定向招生,提供定向奖学金政策。定向招生师范专业和人数由区县教育、人事部门商定后与招生学校签订协议,经市教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凡举办师范类专业的市属高等学校可参加第一批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凡第一志愿报考高等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允许适当低于统一录取提档线录取。

 二、关于培养制度改革

  (一)加强师德教育,拓宽专业领域。按照《面向二十一世纪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方案》的要求,对师范类专业学生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教师道德规范教育,改革专业课程设置,加强主干课程和基础课教学。实行主辅修制度,鼓励学生跨学科选修课程,拓宽知识领域,参与科学研究、知识创新和教育实践,强化技能训练,增强适应能力。

  (二)拓宽师资培养渠道,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允许非师范学校设立教育专业或教育课程,吸引更多的非师范学校(专业)毕业生加入教师队伍,满足各级各类中小学的师资需求。

  (三)改革奖学金发放制度。改变高等师范类专业学生地方专业补贴平均发放的办法,将根据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综合测评结果,科学、合理地拉开档次发放,对努力学习、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

 三、关于就业制度改革

  (一)除定向培养的学生按原协议约定就业外,实行“政策引导、学校推荐、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方式。现阶段,城近郊八个区生源的毕业生,可通过双向选择,面向基础教育系统落实就业单位;远郊区县生源的毕业生,原则上回原区县中小学就业。待条件成熟时,可在全市基础教育系统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协议约定就业。

  妥善做好从非师范学校和京外高校的优秀毕业生中引进中小学师资的工作。

  (二)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要做好基础教育师资的统筹、规划、调配、管理工作。发挥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公布教育人才需求信息,为毕业生就业服务。人才交流机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和学校要对毕业生开展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建立奖教金制度。为鼓励毕业生到边远及教育基础薄弱地区任教,对到远郊区县中小学从教并签订聘用合同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给予奖励。其中,对到边远地区任教的可给予重奖。具体表彰奖励措施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

  (四)加强对新任教师的培训,促进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新任教师要加强教育学、心理学及相关学科的教材教法培训。同时,继续做好在职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更新知识结构,适应素质教育和科技进步的要求。要有计划地组织从教多年的教师以脱产、半脱产的形式,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水平。

  (五)对违反规定和协议者的处理。高等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在本市普教系统工作未满规定服务期申请调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者追缴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的规定》,追缴在校期间的培养费和专业奖学金。

  凡已领取奖教金的如数退回,并承担违反协议的责任。

  本意见从2000年7月开始实行,具体问题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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