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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司发[1994]190号
【发布日期】1994-10-12
【生效日期】1994-10-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律师受理
法院指定刑事辩护案件收费标准的联合通知
(京司发[1994]190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政府,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律师承办的刑事辩护案件中,有一部分是法院指定的案件。目前指定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收费标准,是根据司法部、财政部1981年颁布的收费办法确定的。由于该收费标准制定时间较早,收费标准偏低,已远不足以支付律师办案的基本费用。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协商,决定调整律师受理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件15元人民币调整到每件75元人民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199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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