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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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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预[1997]707号

  【发布日期】1997-05-06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部分

工商行政管理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京财预(1997)707号京工商发

(1997)130号1997年5月6日)各区、县工商局:

  根据市财政局京财预(1996)2425号《关于将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内的通知》并依据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的特殊情况,做如下规定: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含局属分局、所)及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商标注册费、经济合同仲裁费及鉴证费(此六项费用以下简称规费)于每季度末上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费收入帐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财政部财文字(1995)24号《关于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性收费收入实行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比例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后,全部上缴市财政。

 二、执收单位的规费收入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规定的开支范围编制支出预算,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集平衡后于每年十月份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经费支出情况和收费收入上缴情况,核定预算拨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各区、县上缴情况,按比例返还各区、县工商局,以保证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发展。

 三、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支出,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帐务管理实行分收统支制,使用国家制定的统一预算收支科目,并按照统一的政策规定标准开支。

 四、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资金,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市财政局京财预(97)153号的规定,办理交库手续。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收取工商行政管理规费的唯一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不得自行增减收费项目,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规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会计核算,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七、工商行政管理规费是财政性资金,要严格按本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不经许可不得拖欠,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全部违纪金额,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以上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工商行政管理规费开支范围

 一、临时人员经费:临时雇请的人员的费用开支,临时人员要按在职人员的比例确定。

 二、业务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水电费、办公房租赁费、取暖费、维修费、燃料费、养路费、保险费等。

 三、资料印刷费:包括证、照、表册、票据、帐、卡、档案盒(袋),以及法规文件汇编、资料等印制和购置费的开支。

 四、会议费:包括各种会议的开支。

 五、着装及劳保费:包括着装费及劳保用品费。

 六、教育培训及宣传费:包括职工教育费、业务培训费以及宣传用书刊、公告、图片制作、展览等费用开支。

 七、设备购置费: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印制器具、计算机、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购置费。

 八、集体福利及奖励:按规定开支的集体福利和奖励等。

 九、办案经费:包括办案人员的差旅费、补助费,对案件举报人、协助办案单位或个人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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