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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88号
【发布日期】1997-09-04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8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9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9月4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十条增加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罚款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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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7f1011c10f79b5952639dbf5a30f57885428b8c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