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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来源: | 发布时间:2007-06-14 |
第1号
为维护市区交通秩序和运营秩序,规范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经营行为,净化城市环境,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经市政府决定,对市区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交通棚和经营湖进行整顿。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城近郊区)内从事人力三轮车运输的经营者,必须通过由市交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所在区县办依据《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联合组织的行业经营资质重新认定,未经资质认定或认定不合格的,不得再从事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经营。
二、市交通局不再审批新增人力三轮车从事客货运输。
经资质认定合格的经营者在从事人力三轮车运输时,要严格遵守《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和有关道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依法经营、文明服务,车容整洁规范。
三、没有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牌证的各类人力三轮车不得上路行驶,领有牌证的车辆不得在公安交通管理局明令禁行的湖道路和区域行驶。
四、本市交通、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城近郊区政府要加大对违反《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及禁行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无合法资质从事人力三轮车经营的,伪造、涂改、转借营运标志和营运证的,将车辆转借、出租他人经营的,违规进入禁行区域和道路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五、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加强对人力三轮车制售环节的管理,从严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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