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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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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县计委职责范围等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4-06-12

  【生效日期】1984-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区县计委职责范围等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计划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区县的计划工作,对区县计委的职责范围、同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以及机构编制等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区县计委的职责范围

  区县计委是区县人民政府在计划工作方面的职能机构,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区县计委作为一级计划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汇总、 编制本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包括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2.根据市下达的计划任务,结合本区县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各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负责本区县生产、建设、劳动工资、财政收支、物资和能源分配、商品流转等计划的综合平衡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区县节水、节能和节约其它物资的计划。

  4.督促检查本区县直属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解决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5.搞好地区、部门之间的经济技术协作。

  6.负责本区县的物价管理和检查等工作。

  7.归口管理物资、劳动和统计等部门的工作。

  8.加强经济信息和预测工作,建立全区县经济信息联络网并开展活动。

  9.深入调查研究,研究本区县生产、建设、流通等领域中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方针政策提出建议,搞好经济活动的综合分析工作。

  10.完成区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区县政府应加强对区县计委的领导,帮助区县计委努力创造条件,逐步把上述各项工作任务承担起来。

二、区县计委与同级有关部门的关系

  区县计委是区县人民政府主管综合平衡的职能部门,它同各部门的工作关系是:

  1.组织和指导本区县有关部门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编制计划,在同级有关部门工作的基础上,拟订、审查和平衡各项计划。

  2.属于区县管理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劳动、财政、物资等计划指标,统一由区县计委下达到区县所属各乡、局和企事业单位。

  3.协助、推动有关部门搞好供产销平衡工作,协调工农、工商、工贸、农商等方面的关系。

  4.区县所属各局上报市属有关局(总公司)的计划指标和基建、技措项目,事前要经区县计委综合平衡,并在上报的同时,抄报区县计委;市属各局(总公司)按条条下达的计划指标和基建技措项目,应同时抄送区县计委。

  5.各区县范围内的市属企业、 事业单位, 都要向区县计委抄送有关计划和统计资料。市属各局(总公司)要支持区县计委的综合平衡工作。

三、区县计委与市计委的关系

  区县计委在计划工作方面受市计委的指导。 市计委与区县计委要加强联系,

密切配合。

  1.市计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区县计委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布置任务,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研究有关政策问题,并组织交流工作经验。

  2.根据计划统一管理的原则,区县各部门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问题,一律由区县计委汇总,上报市计委。 市计委下达给各区县的计划指标, 统一下达给区县计委。

  3.区县计委要定期向市计委汇报本区县经济活动情况和计划执行中和问题,提出工作报告和建议。

  4.市计委要协助区县计委加强对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机构编制

  各区县计委按照工作任务,可以分设若干科室。计划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具体编制人数由各区县确定,请各区县人民政府在安排编制时予以支持。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注: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二日京政发85号文件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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