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北京市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北京市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发[1992]63号

  【发布日期】1992-10-22

  【生效日期】1992-10-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京政发〔1992〕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关于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京政发〔1992〕40号)中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的政策,作如下调整,请依照执行。

 一、各远郊区、县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其中应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的部分(40%),5年内暂缓上缴,留归区、县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这期间市不再补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各远郊区、县应按季度将缓交留用的这笔资金的数额,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并在建设银行区、县支行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城近郊区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仍执行京政发〔1992〕40号文件规定,60%留本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并须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设专户存储;40%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上缴中央。

 三、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在市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在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或低价征用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利用、经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应向市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的60%返还企业,由留用企业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设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40%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上缴中央。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7ffcc9d2a56259d7d3060afb4f7604d4fa875ad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