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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政发[1992]63号
【发布日期】1992-10-22
【生效日期】1992-10-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京政发〔1992〕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关于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京政发〔1992〕40号)中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的政策,作如下调整,请依照执行。
一、各远郊区、县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其中应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的部分(40%),5年内暂缓上缴,留归区、县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这期间市不再补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各远郊区、县应按季度将缓交留用的这笔资金的数额,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并在建设银行区、县支行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城近郊区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仍执行京政发〔1992〕40号文件规定,60%留本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并须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设专户存储;40%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上缴中央。
三、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在市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在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或低价征用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利用、经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应向市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的60%返还企业,由留用企业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设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40%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上缴中央。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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