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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1]22号
【发布日期】2001-07-12
【生效日期】2001-07-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六批文物保护单位和对已公布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勘误的通知
(京政发[200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是著名的古都,是历史文化名城。妥善保护珍贵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物和历史地段,对展示北京的历史文化和古都风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首都地区的文物保护工作,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批准市文物局确定的第六批文物保护单位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现予以公布。同时,对已公布的第三批(1984年)、第四批(1990年)、第五批(1995年)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部分名称、地址或年代共12项内容予以勘误,一并公布。
附件:1.北京市第六批文物保护单位说明
2.已公布的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勘误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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