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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文[1992]2763号
【发布日期】1992-10-16
【生效日期】1992-10-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
转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先进模范青年试点工作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1992年10月16日京高教人字(1992)
第097号、京财文(1992)2763号)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市属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教人〔1992〕33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先进模范青年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部关于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先进模范青年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教人〔199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厅(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财政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劳动)厅(局)、主管毕业分配部门,各有关高等学校:
去年9月,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联合发出《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先进模范青年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1991〕25号),决定从1991年起试验招收部分获得先进模范称号的优秀青年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实践证明,这种招生制度改革的尝试,确实有利于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今年国家教委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扩大招收先进模范青年的试点范围。为了切实搞好这项工作,深化招生制度改革,培养更多的又红又专的人才,针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现就高等学校招收先进模范青年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入学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学员,在中学补习和高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并连续计算工龄。
二、入学前为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在大学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87)教计字1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99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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