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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工[1992]359号
【发布日期】1992-03-25
【生效日期】1992-03-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电话“改制费”
和“入网费”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2年3月25日京财工(1992)359号)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第二、三、四、五分局:
现将财政部(92)财工字第47号《关于电话“改制费”和“入网费”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电话“改制费”和“入网费”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92)财工字第47号)
邮电部:
据有关中企处反映,近年来部分邮电企业向用户收取了非程控电话改为程控电话的“改制费”,以及电子传真、移动电话等设备的“入网费”。对邮电企业是否可以收取改制费、入网费及企业如何列支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改制费”属市话初装费的延续项目,根据国务院国阅(1990)24号《关于听取邮电部工作汇报的会议纪要》精神及国家物价局、邮电部邮部联(1990)523号文件有关规定,我们同意邮电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非程控电话改为程控电话的用户收取电话“改制费”。所收“改制费”按市话初装基金办法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市话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企、事业单位支付“改制费”,比照交纳市话初装费办法列支,即:企业在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中列支;事业单位在包干的事业经费中列支。
二、关于邮电企业收取“入网费”(或“入网验证测试费”)问题,请你部报国家物价局批准后执行,在未经批准前,应立即停止收取“入网费”。对邮电企业已经收取的“入网费”,作为邮电通信企业营业外收入处理。企、事业单位已支付的电子传真、移动电话等设备“入网费”,按购置该设备的资金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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