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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8]42号
【发布日期】1998-01-24
【生效日期】1998-0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执行北京市
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1月24日京财综〔1998〕42号)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京价(收)字第438号文件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标准的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
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7〕第438号)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价格的函〔京财综(1997)2184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同意市区县财政局向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的“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工本费为每本3.3元。
市区县财政局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本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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