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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社[1996]617号
【发布日期】1996-06-03
【生效日期】1996-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使用世界银行企业住房与社会保障
改革项目贷款、社会保障分贷款有关问题的函
(京财社(1996)617号1996年6月3日)北京市劳动局:
为了加强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贷款项目顺利执行,现将使用世界银行企业住房与社会保障改革项目贷款,社会保障分贷款有关问题函告你局,请遵照执行。
1.根据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北京市政府与财政部签订的转贷协议,北京市企业住房与社会保障改革贷款,社会保障分贷款金额为800万美元。
2.项目审批及资金拨付程序。项目单位按照世界银行审定的评估报告有关内容,编制项目计划及分年度使用贷款计划,报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审核。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依据审核批准后的年度使用贷款计划,具体办理贷款支付事宜。
3.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单位招标采购合同、聘请咨询专家合同以及国内外培训计划的审查,未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项目单位自行支付的各项费用,不能从世行贷款支付。
4.项目及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单位要根据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项目,有效地使用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均有权调阅本级或下级项目单位有关贷款项目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包括停止使用甚至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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