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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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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 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中介机构服务收费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2000]110号

  【发布日期】2000-03-08

  【生效日期】2000-03-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关于清理整顿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

(2000年3月8日京价(收)字〔2000〕110号

京财综〔2000〕39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及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决定清理整顿我市的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各有关部门立即清理本部门、本系统的中介机构的机构设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办法、与本部门的关系等,以书面形式报市物价局。

  对于与本部门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属于规定实行业务代理和经过资格认定的中介机构,由规定实行代理和资格认定的部门清理上报。中介机构包括事业单位和经批准成立的企业。

  各部门、各系统和其它组织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于4月3日前报市物价局。

 二、市物价局与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纠风办对各部门、系统上报的情况进行分类清理,纠正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对于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由市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市、区县物价局将于10底前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纠风等部门对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应报未报和乱收费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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