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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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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劳就发[1996]179号

  【发布日期】1996-07-12

  【生效日期】1996-07-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

转发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

“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7月12日京劳就发〔1996〕179号)各区(县)劳动局、残联:

  现将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部发(1996)172号《关于做好“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劳动部门要与残联密切配合,认真贯彻《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第10号令),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本地区劳动就业工作规划。

 二、各区(县)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劳动部门要指导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对不同类别的残疾人开展劳动能力评估、职业康复、失业登记、就业咨询、职业介绍等项工作。

 三、要尽快实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与全市的职业介绍信息网络联网,随时掌握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信息、用人单位岗位空缺(用工)信息,并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逐步建立推荐残疾人的就业制度,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

 四、各(区)县劳动部门要把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开发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就业训练、技术等级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服务。还要根据职业需求信息,把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与职业指导、推荐就业相衔接,为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增强就业能力创造条件。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运用保障金支持各职业培训机构,同时,补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残疾人开展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的费用。

  附件: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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