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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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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国资综[1998]108号

  【发布日期】1998-03-24

  【生效日期】1998-03-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国资综〔1998〕108号1998年3月24日)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我局以京国资综〔1997〕115号文印发了《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处罚工作试行规则》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试行)》,对于推动我市国资系统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工作,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的紧急通知》(京财法〔1997〕2313号)精神,就行政处罚文书及档案管理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结合115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局在行政处罚中一律采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见附件),京国资综〔1997〕115号中所附文书格式停止使用。

  在制作行政处罚文书时,应注意语言文字的准确性,避免使用易产生歧意的文字。在引用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时,应引用全称,并付引所适用法律的具体处罚条款。

 二、要按照有罚必有卷,一案一档的原则,严格行政处罚文书档案的管理,做到案件卷宗资料完备。

  每份案卷中均应包括下列行政处罚文书:

  (1)立案审批表

  (2)调查报告

  (3)询问笔录

  (4)行政处罚决定书

  (5)听证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

  (6)送达回证

  (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同时,还应包括案件所涉及的物证、证人证言等,例如被处罚单位的书面检查、举报信、有关原始凭证及其复印件等。

  对于符合听证范围,行政管理相对人又要求听证的案件,在卷宗中,要收入“听证报告”;属于“重大案件”范围,行政处罚需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收入“行政案件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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