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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6]205号
【发布日期】1996-03-05
【生效日期】1996-03-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小公共汽车行业管理费标准 (试行)的函
(1996年3月5日京价(收)字(1996)第099号
京财综(1996)205号)市公交办:
你办“关于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费征收额度的请示”(京公交办字〔1995〕3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市公交办及远郊区县政府指定的小公共汽车管理部门对运营的小公共汽车按每辆每月50元收取小公共汽车行业管理费。
小公共汽车行业管理费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规定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执行。
收费单位须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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