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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国税函[2001]462号
【发布日期】2001-08-31
【生效日期】2001-08-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46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41号)(以下简称“241号批复”)转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41号批复”第一条最低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应更正为: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二、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已上牌照或2000年内购买(不论是否已上牌照),均应按最近时期的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补征车辆购置税。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200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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