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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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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 控制使用车辆警报器的通告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7-20

  【生效日期】1990-07-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严格控制使用车辆警报器的通告

(1990年7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减少城市噪声,确保全市人民有一个安静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特对严格控制使用车辆警报器问题通告如下:

 一、下列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使用警报器;

  (一)抢救危急病人的救护车;

  (二)赶赴现场灭火的消防车和消防指挥车;

  (三)赶赴现场抢修煤气、供电、自来水、公交电车架空线等公用设施重大突发性故障的工程救险车;

  (四)赶赴现场处置特大刑事案件、治安事件、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勘察车、警车;

  (五)押送死刑犯的囚车;

  (六)保卫重大国事活动及特殊任务安全的警车。

 二、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在执行任务时,一般应开启标志灯具示警,尽量减少使用警报器;确需使用时,必须同时开启标志灯具,严禁单独使用警报器。

 三、二十三时至凌晨五时前,在市区或郊县城镇道路上行驶时,不准使用警报器。

 四、两车以上列队行驶,前车已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准再使用。

 五、擅自安装或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给予罚款处罚,并可视情注销其安装资格,直至没收警报器。对驾驶员可吊扣其驾驶证。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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