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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7-20
【生效日期】1990-07-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严格控制使用车辆警报器的通告
(1990年7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减少城市噪声,确保全市人民有一个安静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特对严格控制使用车辆警报器问题通告如下:
一、下列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使用警报器;
(一)抢救危急病人的救护车;
(二)赶赴现场灭火的消防车和消防指挥车;
(三)赶赴现场抢修煤气、供电、自来水、公交电车架空线等公用设施重大突发性故障的工程救险车;
(四)赶赴现场处置特大刑事案件、治安事件、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勘察车、警车;
(五)押送死刑犯的囚车;
(六)保卫重大国事活动及特殊任务安全的警车。
二、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在执行任务时,一般应开启标志灯具示警,尽量减少使用警报器;确需使用时,必须同时开启标志灯具,严禁单独使用警报器。
三、二十三时至凌晨五时前,在市区或郊县城镇道路上行驶时,不准使用警报器。
四、两车以上列队行驶,前车已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准再使用。
五、擅自安装或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给予罚款处罚,并可视情注销其安装资格,直至没收警报器。对驾驶员可吊扣其驾驶证。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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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871522ca65644f28cf1f6d0945f8b499c3bb5fa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