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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98]京经研字第112号
【发布日期】1998-04-03
【生效日期】1998-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
中国纺织总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
银行等有关棉纺压锭调整减员工作文件的通知
(〔98〕京经研字第112号、京财工〔1998〕379号
1998年4月3日)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区县经委、有关纺织企业:
现将中国纺织总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全国压缩淘汰1000万落后棉纺锭和分流安置职工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纺计〔1998〕4号),财政部、中国纺织总会《关于印发〈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8〕28号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九单位《关于落实纺织压锭银行贴息贷款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154号)转发你们。为贯彻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完成我市棉纺压锭任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压锭工作目标责任制。
在全市压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及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县,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切实加强对压锭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企业压锭、减员、调整、增效的工作动态及时上报市压锭工作领导小组。
二、明确全市压锭任务及进度要求。
国家下达给我市的压缩落后锭任务为16.1万锭。其中:京棉集团12.2万锭,制线厂1万锭,平谷县裕达棉纺厂2万锭,房山区棉纺厂0.8万锭。全市压锭工作的进度安排为:98年压缩10.5万锭,99年压缩5.6万锭。各单位要根据此做好压锭工作规划,明确压锭工作目标、进度和措施。
三、编制上报压锭工作实施方案。
各有关棉纺企业要认真编制上报压锭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压锭重组、减员分流和扭亏增盈措施等内容。实施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审批后于4月10前报市压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四、关于纺织压锭补贴资金。
纺织压锭补贴资金中央负担部分在市压锭规划报经纺织总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统一向财政部提出拨款申请;地方财政负担部分,市属企业由市财政负担,区县所属企业由区县财政负担。
五、关于纺织压锭银行贴息贷款。
符合申报纺织压锭贴息贷款条件的企业,要认真选好项目,在地方财政承诺贴息和落实有效担保后,由各商业银行安排贷款。贷款落实后,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在规定的贷款期限内给予贴息。
六、妥善做好压锭过程中的人员分流和安置工作。
各有关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压锭工作中,要认真做好因压锭下岗职工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在分流安置期间,切实安排好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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