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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1987]175号
【发布日期】1987-12-09
【生效日期】198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
使用费改由市财政局直接征收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7〕175号12月9日) 为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手续,保证该项财政收入及时入库,支持首都基础设施建设,经市政府同意,从1988年1月1日开始,将原由北京市土地管理局代征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改由北京市财政局直接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签订的用地协议继续有效,仍按协议规定标准向市财政局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未向市土地管理局办理用地协议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市土地管理局办理用地协议,由市财政局按《北京市,征收中外合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规定》的标准,核定企业上缴土地使用费,并按期上缴市财政局。
三、从1988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改用市财政局发放的五联缴款书,并附企业支票一张,送企业开户银行。
四、市土地管理局已征收的土地使用费,应全部上缴市财政局。
五、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北京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规定》有关土地使用费征收机关条款中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均改为“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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